肖女士:三年前,我購買了南岸區學府大道一套二手商品房,但原戶主一直不願把戶口遷走,我們曾多次與其協商無果,現在我需要辦理準生證,社保,這些都需要戶口去完成手續,請問這種情況我該怎麼辦?
  市公安局戶政處:根據相關規定,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為基本落戶條件,該房屋的原房主已不在此實際居住,應該辦理戶口遷移,原住戶居民搬走戶口未遷出的,可先為新搬入的現住居民辦理落戶手續,再採取措施動員原住戶儘快辦理遷出手續。你可以攜帶書面申請,寫清楚實際情況,向轄區所屬派出所申請協調解決。  (原標題:  幫你問問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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