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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假釋變成“提前釋放”,保外就醫成了“保而不醫”,監外執行相當於“重獲自由”,身負命案監外執行後竟再殺人……減刑假釋,原本司法中的人性化政策,在“權力尋租”的誘惑下,日益演變成特權之人逍遙法外的通道。
   權威數據顯示,2014年全國超過800“逍遙獄外”者被重新收監。違法減刑、假釋、監外執行對於司法公平、公正的危害性不容小覷,打擊“高牆內腐敗”須堵住制度“後門”。
   想減刑就減刑:“三類罪犯”成刑罰變更重災區
   記者從廣東省人民檢察院獲悉最新通報,2014年廣東有138名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被收監執行刑罰,其中包括深圳市原副市長王炬等12名廳局級幹部。
   去年3月20日,最高檢在全國檢察機關啟動開展減刑、假釋、暫予監外執行專項檢察活動,要求重點監督職務犯罪、金融犯罪、涉黑犯罪等“三類罪犯”刑罰變更執行情況,嚴查背後的司法腐敗。
   行動中,對於保外就醫的條件進行了更為嚴格的限定。山東省、成都市、石家莊市等多地都明確表示罪犯即使符合保外就醫條件,但短期內沒有生命危險,也將被收監執行。
   從查處的情況來看,哪些人員“逍遙獄外”,享受“高牆特權”?
   ——“有權人”難脫權力隱身衣。廣西陽朔縣國土局原局長石寶春被判處10年徒刑,還乘飛機前往山東和四川等地;泰安市原市委書記胡建學經批准保外就醫1年,後連續7年續保;河南省禹州市公安局原局長王建生服刑4年,先後5次被保外就醫;廣東省江門市原副市長林崇中因受賄罪,被判10年刑,但就在法庭宣判當日從法院直接回家“保外就醫”。
   ——“有錢人”金錢開道。廣東健力寶集團原董事長張海服刑期間,廣東省監獄、看守所有關人員收受張海親友賄賂,利用職務便利為他在轉監、虛假立功、減刑等方面提供幫助,致使其兩次被裁定減刑共計4年1個月28天,2011年1月26日刑滿釋放後潛逃國外。雲南一罪犯高價購買他人頸椎錯位的X光片,“移植”造假病例,成功“保外就醫”。
   ——“內部人”高牆內開啟“綠色通道”。遼寧省營口監獄原副監獄長李某等3人利用辦理罪犯減刑、假釋、暫予監外執行職務便利受賄。江門市原副市長林崇中違法監外執行案中,林崇中家屬賄賂了河源市看守所原所長劉某、原教導員塗某,以及做取保候審鑒定的醫院醫生和醫務科長,使法院作出了暫予監外執行的裁定。
   “休假式服刑”緣於制度設計尚存“後門”
   一些業內人士表示,“監外執行”規則設計尚不健全,從審批到監管,規定籠統,加上司法、檢察院、法院、司法等部門在一些地方對接不暢,缺乏溝通,易造成服刑人員的“脫管”窘境。
   例如,曾被判有期徒刑8年的廣東省電白縣教育局原局長陳建明,被裁決暫予監外執行後被縣法院從看守所提走,但他並未被送到相關部門監管,法院等部門均不知其去向達8年之久。
   缺少透明公開的程序,極易使得“監外執行”成為“法外之地”。“新刑訴法中的偽證罪,只懲罰在刑事訴訟中醫生出具的假鑒定,但對於在審判之後的保外就醫中的造假者,尚未有明確的法律規定。”海南省海口中院的一位法官說,“這助長了不良醫生虛假鑒定的歪風”。
   因此,由於法規滯後、審批流程過於簡單,監督難以到位。例如,1990年頒佈實施的《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》,包括疾病標準在內的多項規定模糊,早已跟不上時代的步伐。
   “梳理過往案件發現,不少違規者‘監外執行’都是由於網民或媒體的曝光才被髮現。”海南省公共關係協會副會長代紅說。
   最高檢監所檢察廳相關負責人介紹,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案件存在監督盲點,比如一些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案件沒有期限限制,存在“一決到底”現象;一些法院尚未建立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案件台賬,有的罪犯未到社區矯正場所報到,存在“脫管漏管”現象;對審判前未羈押、審判後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案件,監所檢察部門無法掌握相關情況,存在無從監督的問題;此外,如何準確把握保外就醫條件中“經診斷短期內不致危及生命”的標準,也是個難以操作的問題。
   公開減刑假釋信息 向“特權”插手說不
   業內人士認為,違法“監外執行”對於司法公平、公正的危害性不容小覷,要杜絕自己人查自己人,使一些人難以插手,才能遏制“監外執行”亂象。
   山東省成武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吳三軍認為,應對保外就醫鑒定人資格、鑒定程序、鑒定書內容、虛假鑒定的法律責任等作出規定,一旦發現鑒定人違法操作,嚴懲不貸。“保外就醫制度的完善是一項系統工作,需要在各個環節上進行周
  密設計,做到每個程序都有法 可依、有章可循。”
   (據新華社北京1月12日電)  (原標題:800多“逍遙獄外”者被重新收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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